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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部於1/6公告訂定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,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、使用程序及處置,準用電業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。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 詳細公文內容如相關檔案,敬請各位先進參考,謝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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